記得在民國82年左右,有一次到南台灣當時有名的的野生動物園遊玩。


當時是年紀正輕,又苗條,又美麗的時候。


當時跟著交往的男朋友前往遊玩,也留下了許多照片。


而在兩三個月後,某位同事興沖沖的跑來告訴我。


上回他兒子學校發了張該野生動物園的入場卷,裡面有張相片長得跟我好像哦!


隔天,她拿了入場券給我看,果然是我本人。


那張照片是我身穿黃色毛衣,正開心的餵食河馬的照片。


我心想,怎麼會有這張照片?


這張入場卷,同事就送給了我。


原本當年還一直保留著,但結婚後很多東西都不見了。也不知道塞在娘家什麼地方。


今晚看到新聞裡有個男子,在網路上刊登他的初戀女友照片,尋求該女友資料。


結果被告侵犯肖像權。


如果在當年,法律常識的訊息能有現在這麼容易的被民眾了解的話,


我想,當年我也可以跟該動物園要求肖像權吧!^^


 (高雄縣大樹鄉大非洲野生動物園)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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